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进行气候和生态环境中与气象相关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参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