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农业农村、水利、民政、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预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