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农业农村、水利、民政、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预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