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