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将喀左陈醋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喀左陈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载许可颁发、日常监督、违法行为等,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