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喀左陈醋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喀左陈醋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环境保护、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等,加大对喀左陈醋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扩大喀左陈醋品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