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喀左陈醋保护和发展相关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喀左陈醋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