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对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和产业的支撑作用,鼓励卫生健康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核心技术突破、重大传染病应对、常见多发疾病防控、医药健康产品研发、新型主动健康服务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支持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