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