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定城镇规划区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排放噪声。

在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及其附近广场等噪声敏感区域从事娱乐健身活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制造超过45分贝噪声。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