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化与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定城镇规划区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排放噪声。在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及其附近广场等噪声敏感区域从事娱乐健身活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制造超过45分贝噪声。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