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污物及废弃物不得直接进入垃圾填埋场。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