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地名标志牌、照明、通信、消防、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移动、污损和损坏。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完好。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