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