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可以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