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依照前款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发送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