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