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