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的不同,主要采用条例、实施办法、若干规定、决定等名称:

(一)条例,适用于对某事项国家尚未专门立法或者虽有国家专门立法但主要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作全面、系统规范的自主性地方性法规;

(二)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国家专门立法作比较全面、具体规范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

(三)若干规定,适用于在国家尚未专门立法情况下对某事项作专项规范或者针对国家专门立法的部分内容作细化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四)决定,适用于按照立法程序作出的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突出问题导向,主要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由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