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