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