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