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维护生态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分类投放垃圾,不随地乱扔、乱放垃圾;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无害化处理宠物尸体,不随意抛弃和掩埋;
(二)不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四)文明用餐,按需点餐、不浪费,不酗酒、不劝酒,倡导使用公筷公勺;
(五)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拒绝过度包装;
(七)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八)保护古树名木,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损坏公共绿地;
(九)野外露营、野炊安全用火,不乱扔垃圾;
(十)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