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办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