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九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办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