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