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项目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性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