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