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中间试验条件,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推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