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支持市场主体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