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立足东莞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城市发展特色定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优化市镇村(社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平衡利益、强化协调配合,激发镇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执行力。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