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业园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转供电政策,每月向终端用户公示电费收缴明细,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工业园区供电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鼓励工业园区为各终端用电用户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对符合转供电改直供电条件的用电用户,由供电企业进行改造实行抄表到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