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人才引进、用工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纠纷调解等服务,建立用工预警机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引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解决用工问题,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建设技能型社会;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推动由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健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长效机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等级评定,加强评价结果公开运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