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推动市重大项目落地,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鼓励工业用地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用地需求。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备连片工业用地,打造现代化产业园区,拓展高品质低成本产业空间供给,鼓励连片“工改工”和工业上楼,规范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推广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或效益协议等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有关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有效投资协议。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