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纳入国际交往中心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