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确保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上传停车信息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