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明码标价。
禁止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禁止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禁止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