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托庐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收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