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不得将公房出售给个人。牯岭地区严禁新建私房。风景区除牯岭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严禁非本村村民新建私房。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确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