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在庐山山体范围内采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听取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