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在庐山山体范围内采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听取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