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三)定期会商研究处理突出的物业矛盾,调处矛盾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小区物业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