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四)采集、查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五)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

(六)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