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