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活动;
(六)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用途使用物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