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设立非农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