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化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