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四章 场景拓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国家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争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建立面向用户的基于危险场景和特殊气象环境的智能汽车测评体系,引导智能汽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