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三)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或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四)不得占用、阻断、损坏盲道;
(五)在公共场所内不得随意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不得随意躺卧座椅;
(六)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公共文体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七)文明开展庆典、营销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遇突发事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不围观;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