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