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三)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和科学分类投放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五)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