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二)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三)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和科学分类投放活动;(四)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五)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六)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