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数据归集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