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的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