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卫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与乡村生态环境用水、农村改厕用水相衔接。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