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卫河流域生态流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