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卫河流域的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卫河流域,是指本市境内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